审批条件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符合国家或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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