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机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二、责任部门
按照市环保局职能分工,土壤环境管理科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的责任部门。
三、申报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2、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6、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7、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厂区平面布置图、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
9、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10、环境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11、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一式3份以A4纸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向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报审批材料;
2、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受理项目业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和补充要件的答复;
3、按照资格管理办法,市环境保护局土壤环境管理科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5名:含省环保厅行业专家1名、县(区)局推荐专家1名)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业主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项目业主在接到取件通知后持受理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办理取件手续。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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