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机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送移出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二、责任部门
按照《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环境保护局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内委编办[2016]50号)要求,市局土壤环境管理科作为审批责任部门。
三、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2.符合《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四、申请资料
(一)危险废物跨市移出申请资料
1.产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报告;
2.县(区)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营业执照;
4.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的处置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及营业执照;
6.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的运输协议;
7.危险废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转移路线且转移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
8.承运人的资质及身份资料;
9.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二)危险废物跨市移入申请资料(移出地环保局)
1.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函;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营业执照;
3.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的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及营业执照;
5.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的运输协议;
6.危险废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转移路线且转移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
7.承运人的资质及身份资料;
8.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审批程序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转出)
1.申请单位向属地环保部门逐级申报,将申请资料及县(区)环保部门意见提交市政务中心窗口,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局;
2.市政务中心窗口审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单位补充资料;
3.审查符合条件后转局土壤环境管理科审核,局土壤环境管理科接件后,组织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和资料审查;
4.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原因;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根据审查情况发函征询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6.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市局向申请单位所在县(区)局印发转移处置通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7. 各县(区)局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监管工作。
8. 如果是跨省转移,市局将转移处置申请文件转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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