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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7-04-17 【字体: 来源:市环保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收    费 网上受理
事项属性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时限 承诺件
审批方式 单位办结
法定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材料预审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有关单位
实施主体 省环保厅
办理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营通街57号
备    注  
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符合国家或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类型 种类
1 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电子 共用 表格
2 格式文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015版(模板) 纸质 共用 表格
许可依据
序号 文件标题 涉及条款 发布时间 文件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005-04-01 法律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004-07-01 法规